推荐文章

办理航空货物运输手续
香港办理手续深圳乘坐飞
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规则
航空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
重庆市民用机场保护条例
部分限制进出境物品的有
航空行李规定
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
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的征
乘机旅行最安全?
国际机票的税金从何而来
怎样中转换机?
国际航线的免费行李额有
乘机时怎样选择临窗座位
丢失身份证后怎样乘机
什么是正价票与特价票
电子机票同纸质机票的购
有效的乘机身份证件有哪
购买机票时需要哪些证件
电子机票如何退票、改期

您当前的位置是: 深圳机票预定网>>申请经营通用航空业务手续>>文章正文
申请经营通用航空业务手续

1. 申请经营省际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,由民航局审查。批准,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;

  2. 从事或经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境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,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查、批准,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,报民航局备案。

   3.申请通用航空许可证,应当具备与通用航空要求相适应的下列条件:

  (1)航空器经民航局检验合格,登记注册,领有适航证件。租用外国民用航空器的,并应提交祖赁合同及其他有关证件。

  (2)飞行人员、航空器维修人员和航行调度人员经民航局考核合格,领有执照。适合空中作业的驾驶员,应当经过专业训练,考核合格,具备空中作业必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。

  (3)所使用的机场以及机务维修条件,能够保证正常飞行和作业。

  4. 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,应当持通用航空许可证,按照《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办理登记手续,领取营业执照,方可经营业务。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,需要变更通用航空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时,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,并且应当按照《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办理相应手续。

   5.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和个人,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,都应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。  

Copyright© 2006-2008 深圳机票预定网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