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肥 晚报讯 乘客买了打折机票,后要求办理退票被航空公司拒绝。这位乘客一气之下,和航空公司较上了劲,称一定要为自己、为所有乘客的利益讨个说法,今天上午,在庐阳区法院,这起以“公益”名义起诉的案件公开开庭审理。
原告上午庭审时称:2006年1月23日,我通过电话的方式和安徽东科航空服务代理有限公司联系,购买了由深圳 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运的合肥到深圳的机票,起飞时间为2006年1月28日19点。同年1月27日,我因私人原因无法前往深圳,便立即与“东科”联系,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票手续。但对方称我买的是打折票,不能办理退票及签转。我随即与深圳航空有限公司沟通,也同样被告知无法退票。现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我的450元购票款。
对此,被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庭上辩称:原告是因误机才要求退票的,原告称自己提前一天向购票处提出退票的情况,应由原告自己举证说明。退一步说,即使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航班起飞前提出了退票要求,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公司也有权依据其提出退票申请的具体时间,按照民航总局的相关文件收取不等比例的退票费,不存在全额退票。其主要依据是民航总局出台的《中国民用航空旅客、行李国内运输规则》第22条第1款。截至记者上午发稿时,该案还在庭审中,本报将继续关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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